《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》
1949年12月16日,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》。
《决定》指出:“新国家的伟大建设工作已经开端。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,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,并聘请苏联教授,有计划,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。人民大学受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领导,在大学内设本科及专修班。大学本科暂设:(一)经济系,(二)经济计划系,(三)财政信用借贷系,(四)贸易系,(五)合作社系,(六)工厂管理系,(七)法律系与(八)外交系,学习期限为二年至四年。专修班暂设:(一)经济计划,(二)财政信用借贷,(三)贸易,(四)合作社,(五)工厂管理,(六)统计,(七)外交,(八)教育,(九)法律等班,学习期限暂定六个月。该校教育方针,应是教学与实际联系,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。该校应于1950年2月开学。”
参考文献:
1.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丛书编委会.中国人民大学纪事(1937-2007)(上卷)[M].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7.
2.成仿吾.战火中的大学:从陕北公学到人民大学的回顾[M].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23.